| | | | | |
     welcome to www.bjrailwaystaion.com.cn  最新动态:最新时刻表已经更新! 电话订票:95105105 电话问讯:51019999(24小时)救护车进站业务:51835242 电话订票:95105105 投诉电话:51834122
铁路科技
政策法规
   成果鉴定办法
   技术奖励条例
   北京路局政策
科技发展
   跨越式发展
   铁路大提速
   铁路信息化
 
 
 
 
其它链接
   服务向导
   购票须知
   铁路常识
   旅行常识
   列车时刻
 

北京铁路局科技政策

北京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北京铁路局科技成果示范推广管理办法
北京铁路局科技成果审查管理办法

 

 

北京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京铁师〔 2005 〕 15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局科研管理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增强科技创新能力,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的要求,根据《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和《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课题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铁科技〔 2003 〕 131 号 ), 结合我局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以下简称科研计划)是局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主要包括具有全局意义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试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管理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 科研计划以路局安全运输、改革发展、提高和创造经济效益为导向,坚持产学研结合,自主开发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的原则,解决路局安全运输生产经营与发展中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全局安全运输质量、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 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下设立由主管科技的局领导为主任委员,局总工室、计统、财务和有关处为成员的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科研计划的认定,并按部门职能对课题进行管理和监督,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总工室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科委办”)。

第五条 科委办是科研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科研重点,发布科研指南、组织立项论证、编制下达科研计划 , 组织课题招标、合同签订、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科技成果鉴定(审查)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实行专家评议和路局决策相结合的课题管理机制。在计划编制、立项论证、评标、中期检查、课题验收和成果鉴定(审查)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所聘专家应从铁道部、路局科技专家信息库中遴选,并具备以下条件:

㈠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从事相关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八年,以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㈡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㈢熟悉科研开发的过程和有关规定。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同时掌握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发展动态。

第七条 路局实行科研及专家信誉制度,建立专家和课题承担单位及负责人信誉档案,作为路局科研立项和管理过程的参考依据。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对专家信誉度的评估及纳新要求定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 各处室应对本系统承担的局计划项目的开发实施和合同履行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路局将对各系统计划项目完成质量实行科研业绩考核,作为科技立项和工作评比依据。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应根据路局办法制定本单位科研管理办法,建立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科技工作。主要有铁道部和路局科研计划课题申报审查、合同签订审核督促、计划项目实施管理、科研经费使用监督、项目结题、课题资产清理、科研成果产权保护及推广应用等管理,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按要求向路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章 课题立项

第十条 课题立项程序和方法:

㈠建立路局科研攻关问题库,局科委办在办公网上公开征集运输生产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定期公告征询。

㈡每年下半年局科委办根据《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课题指南》,结合路局安全运输、改革发展、提高和创造经济效益的需求及路局问题库公布的课题,编制并发布《北京局科技研究开发课题指南》。

㈢各单位应根据路局课题指南和运输安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提出课题,每年 11 月 1 日至 15 日向局科委办提报《年度北京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申请表》(见附件 1 )、《年度北京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申请汇总表》(见附件 2 )和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重大项目须提交组织实施方案,各一式三份。

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委办对申报的课题组织评议和初选,对拟列入科研计划的课题根据需要进行技术查新,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编制年度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草案),报管委会认定,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下达科研计划。

第十一条 课题立项论证的内容及依据

㈠必要性:是否为路局运输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急需和关键。

㈡先进性和实用性:采用的新技术是否先进成熟,并且对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有推动作用。

㈢可行性:是否符合铁路相关技术政策,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否实现;课题承担单位是否具备开发能力和其他相关条件。

㈣经费合理性:申请课题所需的投资预算是否合理;

㈤推广前景:课题完成后是否具备良好的推广价值。

第十二条 科研计划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和引导课题三类。

㈠重大课题主要支持已列入铁道部计划项目和对路局技术进步升级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经济效益或安全、社会效益特别巨大、关联度高的研究与开发。

㈡重点课题主要支持对专业技术领域技术进步具有明显促进作用和经济、安全及社会效益很高的技术研究与开发。

㈢引导课题主要支持对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具有促进作用和经济、安全及社会效益高的技术研究与开发。

第十三条 对确定需要招标的课题,由局科委办组织实施,公布招标通告、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标准、选聘专家、受理投标文件、组织评标、通告评标结果等工作。

第十四条 路局科研计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路局为课题委托方(甲方),课题承担单位为课题开发方(乙方),总工室主管主任作为科研计划课题合同委托方代理人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北京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合同》(见附件 3 )一式四份。合同一经签订,课题即告成立。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课题时,由第一承担单位作为合同的乙方与铁路局签订合同,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第一承担单位应按分工与其他承担单位签订分项合同或合作(委托)开发协议(见附件 4 ),并报科委办核备。

第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以及相关的独立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路局各部门及无独立财会管理机构的局直属单位原则上不作为第一课题承担单位承担课题,其人员根据需要,可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课题研究工作,课题负责人应由第一承担单位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课题合同中明确指定所承担课题的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必须组成一个结构精干、人员稳定的课题组,课题组人数及主要成员应满足课题研究开发工作的需要,并明确具体研究任务及分工。

第十八条 在研课题负责人(主要研制人)原则上不得申请新课题,同一年度一人不得申请承担两个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 科研计划或《中标通知书》一经下达,课题第一承担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完成与路局签定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课题实施及中期检查

第二十条 课题中期检查是指科研计划课题合同签定后至验收前,为保证研究开发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成果所开展的一系列管理工作。课题中期检查以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情况为主要检查内容,结合路局发展综合考察课题主要技术路线、方案、目标的准确性以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中期检查分为课题承担单位自查、科委办现场检查、听取汇报和组织专家会议审查等形式。

  课题承担单位应按合同的规定,认真组织研究开发工作,并在每年一月底前完成课题年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如实填写《北京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年度执行情况表》(见附件 5 )一式两份,报科委办和主管业务处,对上年度课题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应措施进行说明,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课题执行情况表的,路局可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二十二条 科研计划课题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科委办每年对在研的重大课题以听取汇报或组织专家审查的形式进行检查,承担单位对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及其他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科委办审批。如需变更课题合同,合同一方须向另一方提出《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变更(解除)合同建议表》(见附件 6 )一式两份,经双方同意,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科委办向课题承担单位下达路局科技研究计划课题限期整改通知书

㈠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执行情况表;

㈡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进度;

㈢技术路线发生重大偏差;

㈣擅自变更课题合同主要内容;

㈤违反财务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科委办有权变更或中止合同。

㈠课题执行中遇有国家、铁道部和路局政策性调整;

㈡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的同类成果;

㈢课题的技术路线、方案已无实用价值或依托的基建、技改、引进项目发生较大变化;

㈣合同约定所需人员、自筹资金、原材料、燃力动力等长期不落实的;

㈤合作单位或技术骨干发生较大变化,致使研究无法进展;

㈥课题执行中间检查出有重大经济问题;

㈦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第二十五条 科研计划课题实际动态管理,科委办根据计划实施情况,在计划费用内可做必要调整。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计划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重大课题实行课题经费预算评估或评审制度。科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课题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核,确定课题经费预算。重大和重点课题经费由路局全部或部分承担;引导课题经费全部由申报单位自筹。

第二十七条 课题申请人编制的课题经费预算应包括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经费来源是指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款源,一般包括:路局科研计划款,国家、上级拨款,地方拨款、银行贷款、单位自筹、其它来源等。

  经费支出预算是指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相关业务费和其它费用。

  人员费:是指为课题组成员支出的劳务费用。根据课题承担单位性质,可按扣除设备费后局拨项目经费总预算的 5 ~ 15% 提取,各单位承担的局内项目不得列支人员费用。

  设备费:是指直接用于课题研究的专用设备的购置费、试制费和通用设备的租赁费。

  相关业务费:是指与科研业务活动相关的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测试及化验费、资料费、专家咨询费、评审费、会议差旅费及文整费等。

  其他费用:是指与课题相关的以上四类费用之外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严格课题预算管理,提高科技预算水平。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课题费用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方能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科委办根据签定的合同,清算启动资金,其余款项待项目验收后一并清算。课题承担单位要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核算,所购置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入帐管理。

第三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对课题进行成本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分立或变更核算对象。对跨年度的课题,应保持其核算对象、口径的连续性。

第三十一条 加强配套资金管理。对同一课题的不同渠道的科研经费应统一管理和核算。课题承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落实自筹资金及其他款源资金。

第三十二条 跨年度课题,延续至下一年度计划。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的项目,不予清算。

第六章 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须在课题合同到期后二个月内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填报《北京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结题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7 )、同时将课题研究报告、合同约定的技术文件、经费决算报告以及结题验收所需的其他相关文件一式两份分别报局科委办和主管业务处。

第三十四条 科委办对承担单位提交的申请结题验收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对技术文件及相关数据、主要技术及经济指标、经费使用情况、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课题验收方式包括现场检查验收、专题汇报验收和专家评议验收。

第三十五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意见。

㈠按照课题合同目标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通过验收。

㈡未达到合同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经费使用和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不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经过半年时间整改仍不通过的甲方可中止课题。

㈢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或已完成但无实用价值的课题,按照结题办理。

  对通过验收需要鉴定(审查)或软科学评审的课题,科委办按照鉴定(评审)和审查办法组织专家进行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审查。

第三十六条 课题验收后,承担单位要及时对课题资产进行清理,并洽有关部门对课题资产进行固资评估,办理固定资产手续。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经科委办批准因故中止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含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对结题课题的研究报告、技术资料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类存档、妥善保管;科技成果应及时办理成果登记。

第三十九条 路局支持和鼓励课题承担单位积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除合同明确约定外,路局与课题承担单位共同拥有科研计划课题研究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委托承担单位实施有关成果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课题承担单位可以使用该研究成果,但成果的转让须经路局批准备案。

第四十条 为了保证企业利益,路局保留对全额支持的科研计划课题成果的无偿使用和继续开发,使之有效利用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课题研究成果的转化。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二条 科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课题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并适时公布评估结果。对未按合同执行的课题承担单位,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或二十四条处理。

第四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对课题组的课题任务完成情况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严格课题财务管理,做到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得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四十三条 课题经费必须由课题单位的财务部门归口管理,按照预算和项目进展情况掌握款源,严禁在财务部门以外另设帐户;严禁将课题经费转移到合同以外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科研课题转包给其他单位;课题经费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四十四条 课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部局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中止课题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前发《北京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京铁师〔 1997 〕 386 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路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路局科委办负责解释

返回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北京站电算统计室
Email: bj_station@263.com.cn